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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国人员证明办理详解

2013-05-06 17:12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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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出国留学人员和回国留学人员逐渐增多。由于各国教育制度、学位授予办法及学位名称不尽相同,国内众多用人单位对外国教育及学位制度缺乏了解,难以确认外国教育机构颁发证书的真伪和层次,致使一些留学回国人员迟迟不能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虽已就职,但在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方面遇到问题。同时,伴随着高学历、高学位人才越来越走俏,社会上也出现了不少伪造学位、学历证书的现象。

  为满足广大留学人员及其他国外或境外学位获得者在国内升学、就业的需要,维护学历学位制度的严肃性,同时为国内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国外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国外和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服务。

  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范围

  1.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2.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3.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国(境)外高等教育文凭。

  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家和地区包括: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的证书

  1.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2.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3.国(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4.未经国内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颁发国(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5.函授、远程教育及网络教育取得的国(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6.非学术性国外或境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

  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办法

  1.留学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护照(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在国外所获所有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
   ●在国外学习期间所有成绩单;
   ●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国外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在俄语国家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预科证明。在日本取得论文博士学位者,另需提供研究证明、学位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在菲律宾取得学位证书者,需提供菲律宾总统府、高等教育委员会、外交部的认证等相关材料。

  2.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身份证;
   ●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实习经历者提供,签证记录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护照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所获合作办学国外(境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学习成绩单;
   ●由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学历为大专,须提供入学前全部工作经历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应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合作办学中方主办方须按要求到中心备案后,方可受理该项目毕业生的认证申请。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身份证;
   ●本人特区通行证(签注及出入境记录须全部复印,若通行证已上交,请有关单位开具证明);
   ●所获学位证书正本;
   ●学习成绩单;
   ●中央人民政府驻特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需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研究学位获得者,如无成绩单,需提供学校开具的相关研究证明;
   ●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获得者,如入学前学历为大专,须提供入学前全部工作经历证明;
   ●入学前最后学历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在香港学习非本地课程并取得学位者,须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在港工作证明。

  4.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黑白或彩色半身免冠);
   ●本人身份证件;
   ●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
   ●学习成绩单;
   ●获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需提供毕业论文目录及摘要。
   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须交验原件,并自备一套复印件。

  在京申请者,可持以上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申请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在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中文翻译件)齐全后,申请人一般可于十五个工作日(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之后领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境外)学位认证书》、《合作办学国外(境外)高等教育文凭认证书》、《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认证结果。

  因申请者没留下有效联系方式而引起的延误,责任自负。

  5.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复印件须经指定的验证点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因申请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不能通过认证的,申请材料及费用不予退还。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将通过适当方式将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者上网公示并通知用人单位。
  7.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如学位或文凭证书、留学期间成绩单或论文摘要(目录)等须经正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为保证翻译质量和专业水准,申请者可到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办理。

  认证收费标准

  1.每件国外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费为人民币360元,信息咨询费90元,合计450元(注:每笔退款,银行收取5元手续费)。
  2.如申请者同时提出两件或两件以上国外或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申请,每件费用按收费标准第一条执行。

  开户银行: 工商行中关村支行东升分理处
  户  名: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账  号: 0200006209014441007 (只可汇学历学位认证费及信息咨询费,共450元;汇款时须注明认证申请人姓名)

关于留学人民归国证明

1、什么是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由中国教育部统一印制,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发放的,用以证明出国留学人员在海外正规学历教育机构的学习经历,及所获得的有关学历证明、证书等情况的重要凭证。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一式三份。第一联由本人永久保留,需要时提交复印件。第二联,由留学人员带回国内向海关申报。第三联,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存查。
2、《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有哪些用途?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主要用途有:

        (1)、办理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重要依据。按中国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教育机构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经过认证方能与国内相应的学历学位具有同等效力。

        (2)、《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可作为留学回国人员按国家政策享受有关待遇时的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证明留学回国人员留学经历时使用。

        3、哪些人可以申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凡在国外正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留学、研修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校际交换学生等皆可申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4、申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须持哪些材料?

        申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者,须提供以下材料(按留学生身份不同分为四类)

        A.普通留学生

        (1)护照(2)外国人登录证(3)学位证(4)成绩单

        B.校际交换生

        (1)护照(2)外国人登录证(3)留学院校开具的学习事实证明(4)成绩单

        C.博士后

        (1)护照(2)外国人登录证(3)留学院校或研究机构开具的博士后(Post-doctoral)证明

        D.访问学者和高级研究学者

        (1)护照(2)外国人登录证(3)韩国接受单位开具的有关证明(4)国内单位同意派出的有关文件。

        5、办理地点

        凡在釜山、光州领区韩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留学的中国留学人员申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应分别在中国驻釜山总领事馆、中国驻光州总领事馆申请办理,韩国其他地区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中国留学人员,在中国驻韩国大使馆教育处(领事部大厅内)办公点办理。

        釜山领区包括:釜山广域市、大邱广域市、蔚山广域市和庆尚南道、庆尚北道。

        光州领区包括:光州广域市、全罗南道、全罗北道和济州特别自治道。

6、受理时间

        接受申请材料时间为每周一、周四,下午13:30-14:30(节假日除外)

        取件时间为当日下午15:00-15:30

        申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高峰期,等待取件时间可能会延长,请耐心等待。

        为方便在韩留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我处将于留学人员毕业回国的高峰时期,即每年2月—3月,8月—9月韩国各大学每学期毕业典礼结束后,增加办理时间,具体安排请留意我处网站通知。

 

        7、申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否有时间要求?

        (1)一般情况下,留学人员应在结束留学生活,离开韩国前的1-2周内,由本人亲自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2)对于已结束留学回国,未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者,补办期限保留1年。超过1年仍不申办的,视为自动放弃,我处不再办理。

        (3)对超过一年仍未申办者,如切实需要证明本人在韩留学经历者,请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并交纳手续费韩币20,000元。我处为其开具留学事实证明。

        8、《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是否可以代办?

        (1)申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者,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者,可委托他人代办,所需材料相同。

        (2)因本人已离开韩国,委托他人代办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护照复印件,以及“出入境事实证明”、学位证、成绩单原件。

        (3)为避免留学回国人员证件的丢失,我处不办理邮寄业务。

如果其它疑问致电华一留学晋老师

021-52402320转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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